2023年1月8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要求,出台了本《通知》,确保我市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二、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对我市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
二是执行临时医保目录。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等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三是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四是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明确部门职责。包括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流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