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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4/2 22: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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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公布我市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综合诊查类35项、放射治疗类项目15项、心血管系统类项目129项、妇科类价格项目85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等5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加收、扩展项目(详见附件1),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清单(详见附件2),其中,临床诊疗类的耗材清单适用于已公布实施的产科、透析、体被系统等立项指南规范项目以及现行目录临床诊疗类的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项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同步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以上价格作为茂名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该项目的最高价格,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二、加强综合管理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规范开设便民门诊,优化就医流程,合理分流慢病复诊、常规续方等简单就诊需求,落实医保政策,提升群众就医便捷感与获得感。

  (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应主动做好医保便民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强化日常舆情监测与风险预判,稳妥处置各类涉医涉保矛盾隐患。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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