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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日间手术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 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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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切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陕医保函〔2019〕1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4号)和《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日间手术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调整肝硬化等81种按病种付费病种(具体病种名称及结算标准见附件1)。按《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72号)规定管理。


二、新增血栓性外痔等5种日间手术病种(具体病种名称及结算标准见附件2)。按《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73号)规定管理。


三、新增脊髓损伤后遗症等10种按床日付费病种(具体病种名称及结算标准见附件3)。按《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床日付费结算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74号)规定管理。对偏执型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症精神病不再实行按项目付费。


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要完善和细化定点服务协议,强化监督和考核。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确保上述医保支付政策按时落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临床路径及流程管理,合理收治、合理诊疗、合理收费。


五、《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29号)中“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在5万元以上部分,暂不纳入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核算范围”的规定,不再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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