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公室、市维稳办、市总工会,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3号)中“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的规定,为充分发挥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作用,减轻参保职工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负担,拟对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进行调整。现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0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电子邮箱:nnldjybk@163.com),以便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