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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省关于调整新农合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7 10: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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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要求,现就调整完善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范围

此次调整完善后的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包括以下六项:

(一)《吉林省新农合药品目录》(2010年版);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三)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确定的三种药品(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

(四)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人社部发〔2017〕15号 );

(五)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人社部发〔2017〕54号);

(六)2010年版吉林省药品目录(吉人社字〔2010〕135号)中我省自行调整的药品。

二、统筹标准

(一)《吉林省新农合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确定的三种药品,100%纳入新农合统筹报销范围。

(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100%纳入新农合统筹报销范围。乙类药品,90%纳入新农合统筹报销范围。

(三)2010年版吉林省药品目录中我省自行调整的药品,90%纳入新农合统筹报销范围。

(四)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规定管理,60%纳入新农合统筹报销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确定的三种药品,继续按《关于将国家三种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6〕22号)、《关于规范使用新农合目录内两种分子靶向药的补充通知》(吉合管办〔2016〕39号)的规定执行。

(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2010年版吉林省药品目录中我省自行调整的药品设置的“限定支付范围”继续保留。

四、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在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药品目录的对照、调整以及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按照要求将HIS系统中新农合药品目录字典进行更新、对照并上传。各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中心)要在10月27日前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药品对照关系的审核。2017年10月28日起新农合、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执行统一后的新农合药品目录,原有新农合药品目录不再执行。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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