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慢性肾衰竭患者待遇,提高门诊诊疗质量,现就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定额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中慢性肾衰竭门诊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医保范围内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原为4800元/人月的,提高至5000元/人月。
二、南京市儿童医院慢性肾衰竭门诊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医保范围内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由原5900元/人月调整为按实结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以超定额结算标准为由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或推诿病人,血液透析中心(室)或肾内科的指定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选择适宜的透析方式、基本用药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