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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0/9/1 1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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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三医联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办发〔2019〕42号)精神,现就有关医保定点(以下简称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20年9日1日起新增为定点的医疗机构(非一体化卫生服务站、各类非公立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务室、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总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除外),自确认定点之日起,当年(自然年,下同)执行按项目结算,第二年起执行平均定额结算,第三年起转为总额控制。非一体化卫生服务站、各类非公立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务室自确认定点之日起,当年和第二年执行按项目结算,第三年起执行总额控制;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总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自确认定点之日起,当年执行按项目结算,第二年起执行平均定额结算,当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总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次年起执行总额控制,支付方式不再变动;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自确认定点之日(以精神科纳入定点时间为准)起,当年和第二年执行按床日结算,第三年起在执行按床日结算的同时执行总额控制,结算控制指标就低不就高。

  二、2020年9日1日前已纳入定点的血液透析中心,自确认定点之日起,第四年起执行总额控制。

  三、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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