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三医联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办发〔2019〕42号)精神,现就有关医保定点(以下简称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20年9日1日起新增为定点的医疗机构(非一体化卫生服务站、各类非公立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务室、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总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除外),自确认定点之日起,当年(自然年,下同)执行按项目结算,第二年起执行平均定额结算,第三年起转为总额控制。非一体化卫生服务站、各类非公立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务室自确认定点之日起,当年和第二年执行按项目结算,第三年起执行总额控制;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总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自确认定点之日起,当年执行按项目结算,第二年起执行平均定额结算,当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总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次年起执行总额控制,支付方式不再变动;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自确认定点之日(以精神科纳入定点时间为准)起,当年和第二年执行按床日结算,第三年起在执行按床日结算的同时执行总额控制,结算控制指标就低不就高。
二、2020年9日1日前已纳入定点的血液透析中心,自确认定点之日起,第四年起执行总额控制。
三、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