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除省管医疗机构外)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按照成发改收费〔2016〕258号、成发改收费〔2016〕1025号、成发改收费〔2018〕108号、成医保办〔2020〕62号、成医保办〔2020〕69号、成医保函〔2020〕103 号、成医保发〔2021〕13号、成医保便函〔2022〕—170号等文件执行。
鉴于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待全省统一规范后,我们将形成项目价格汇编版本印发区(市)县及医疗机构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