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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4/17 11: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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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3 号)、《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山东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部分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如下:

一、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阿比特龙等32种药品及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及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2020年度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1)。调整部分新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的国家第一批集中采购药品2020年度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2)。

患者使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药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规定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将双源螺旋 CT 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将双源螺旋CT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先由参保职工、参保居民自付20。

三、相关要求

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按照上述支付规定执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定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时应主动向患者说明情况,由患者自愿选择;要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化改造及系统调整,确保医保支付政策落到实处。

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督导所辖医疗机构做好信息化工作,加强项目编码对应的监督检查。

不在附件中但通用名、剂型一致,临床仍在使用的同类药品,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后,由市医保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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