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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中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8/24 16: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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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鸡西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现就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待遇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含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二胎的参保职工),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满30日后,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参保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 12 个月的,可提供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满 12 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

1.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侧切(难产)1900元,剖宫产31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为: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人工流产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3.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合并症、孕产期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病种限额规定报销,超出生育病种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四、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女职工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计发。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程序调减工资指标。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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