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我局起草形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至7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时请署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08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请信函左下角注明“困难特殊人群”字样),联系电话:0771-5738916,邮政编码:530011,电子邮箱:nnldjybk@163.com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卫健(计)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残联,市医保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特殊人群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困难特殊人群具体包括:经我市卫健、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脱贫人口(含2016年至2020年脱贫户、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2014年至2015年退出户)、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困难特殊人群)。
二、参保登记
(一)在每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将本部门认定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模板填写后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给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对各主管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进行身份比对,销除重复名单后,将核实比对后的名单在当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各主管部门进行代缴工作(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参保缴费、退费和落实参保缴费补助,下同),同时将比对后的名单报送辖区所属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协调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参保和缴费。
(二)在参保年内动态增减的困难特殊人群,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动态增减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提供给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名单应注明困难特殊人群的动态增减认定日期,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增减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进行身份比对,销除重复名单后,在当月15日前将核实比对后的名单区分已缴费名单和未缴费名单,反馈给负责困难特殊人群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参保、缴费和落实个人缴费补助。
三、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每人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两部分组成。
在每年6月30日前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在每年7月1日后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外,其他人员(包括困难特殊人群和出生3个月以后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加上当年度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四、参保缴费资助
(一)资助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
(二)资助标准
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标准的40%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结合本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2.对残疾人参保缴费补助由残联部门负责,持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和等级)、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给予补助,剩余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 50%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3.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4.1对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经费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的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剩余个人应缴金额的40%由监测对象个人承担。监测对象同时对应多个困难特殊人群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4.2对脱贫人口(含脱贫稳定人口、2014年至2015年退出户)参保资助,对脱贫稳定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对2014、2015年退出户按不高于其个人缴费标准的30%进行资助,资助经费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对脱贫人口(含脱贫稳定人口、2014年至2015年退出户)同时对应有多个身份类别的,按照资助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三)资助资金保障
1.各县(市、区、开发区)原则上在当年9月至12月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统筹上级财政各项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及落实本级补助资金解决。
2.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将困难特殊人群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补助资金列入上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现困难特殊人群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3.对于当年度下半年动态新增的困难特殊人群,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按照政策规定对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分类资助外,对个人应负担的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本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统筹解决。
(四)资助方式
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全额资助的,原则上应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使用虚拟户客户端统一申报代缴。
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定额资助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先缴(个人先缴纳)后补(政府后补贴)方式完成参保缴费,由困难特殊人群补贴对象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补助,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通过数据共享减少群众事务性负担。
(五)资助顺序
困难特殊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如:同时属医疗救助人员、残疾人员、脱贫人口及计生家庭人员等类别的补助对象,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其补助顺序依次为:卫生计生补助、残疾人补助、医疗救助补助。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定额补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定额补助中的最高补助标准,其补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救助补助、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补助、残疾人补助、脱贫人口(含脱贫稳定人口、2014年至2015年退出户)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系统参数设置、人员参保登记及人员身份信息维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税务系统参数设置以及参保费用征缴工作,并指导主管部门做好缴费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补助资金,做好基金监督管理。
(四)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新增困难特殊人群名单,组织做好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对于在主管部门代缴前已自行全额缴费的补助对象,要落实好将其按规定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个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工作,确保应补助对象获得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局 扶贫开发办公室 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医保发〔2020〕87号)不再执行。
(二)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X月X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脱贫人口(含2016年至2020年脱贫户、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2014年至2015年退出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困难特殊人群)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结合各主管部门对困难特殊人群的政策规定和各主管部门的职能,重新明确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事宜,确保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并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困难特殊人群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增强困难特殊人群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版)
(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22〕9号)
(六)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4〕79号 )
(七)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专题会议纪要(〔2015〕359号)
三、《通知》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困难特殊人群”范围和参保缴费资助范围
困难特殊人群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脱贫人口(含2016年至2020年脱贫户、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2014年至2015年退出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上困难特殊人群同时也是享受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的人员范围。
(二)明确“困难特殊人群”名单由主管部门提供,并负责落实“困难特殊人群”的全额补助或差额补助的代缴工作
1.明确年度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民政、扶贫办、残联,下同)将其负责的困难特殊人群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提供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比对、去重后确认的名单,于当年11月30日前返回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主管部门,并同时反馈给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对接协调各主管部门(其中民政部门提供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参保缴费和参保缴费的补助,下同),在当年12月31日前落实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的困难特殊人群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缴费补助工作。
2.明确年度内每月新增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每月10日前由主管部门将新增困难特殊人员报送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经数据比对、去重后确认的名单,于比对当月15日前返回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并同时反馈给各县(市、区、开发区)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对接协调各主管部门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工作。如每月新增困难特殊人群中有已自行参保缴费的,其应享受的参保资助的费用,由对应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费用到困难特殊人群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明确“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标准和资助标准
1.每年6月30日前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2.每年7月1日后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外,其他人员(包括困难特殊人群和出生3个月以后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加上当年度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四)明确“困难特殊人群”参保资助标准、经费来源和资金保障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标准的40%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结合本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特别说明:由于我市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合(保)个人缴费标准均按照100%给予资助。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上述参合人员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4〕79号)第5页“(三)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中的规定执行,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参保人员是按照《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专题会议纪要》(〔2015〕359号)中“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的规定执行。上述参合(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并没有区分60%从医疗救助资助、40%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所以,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组织上述人员参保时,就出现了参保缴费费用都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而2021年在国家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时,提出了“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存在超政策规定的支出范围”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因此,为了保持我市政策的延续性,减轻上述困难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负担,确保正常参保缴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标准的40%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结合本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3.对残疾人参保缴费补助由残联部门负责,持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和等级)、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给予补助,并落实补助资金,剩余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 50%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4.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并落实资助资金。
5.对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过渡期内(2022-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费用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剩余个人缴费标准的40%由监测对象个人承担。监测对象同时对应多个困难特殊人群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6.对稳定人口(含脱贫稳定人口、2014、2015年退出户)参保资助,对脱贫稳定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个人缴费金额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对2014、2015年退出户每年按不高于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资助经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五)明确困难特殊人群的资助方式
对困难特殊人群于个人缴费标准为全额资助的,原则上应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使用虚拟户客户端统一申报代缴。
对困难特殊人群于个人缴费标准为定额资助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先缴(个人先缴纳)后补(政府后补贴)方式完成参保缴费,由困难特殊人群补贴对象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补助,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通过数据共享减少群众事务性负担。
(六)明确“困难特殊人群”具有多重身份参保补助顺序
困难特殊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如:同时属医疗救助人员、残疾人员、脱贫人口及计生家庭人员等类别的补助对象,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其补助顺序依次为:卫生计生补助、残疾人补助、医疗救助补助。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定额补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定额补助中的最高补助标准,其补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救助补助、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补助、残疾人补助、脱贫人口(含脱贫稳定人口、2014年至2015年退出户)补助。
四、对“困难特殊人群”参保资助费用的测算
该《通知》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涉及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其资助费用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补助经费,不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问题,不会影响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安全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不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风险的问题,风险等级为极低风险。
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下半年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除新新生儿外,个人应缴的费用和各级财政补助费用均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这就涉及下半年新增的部分困难特殊人群在参加下半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通过各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后,另外还要承担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的费用,由于没有获得各级财政参保补助的费用,将会增加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人员家庭负担。
综上所述,对下半年新增的困难特殊人群在没有获得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的费用,可能会出现新增的困难特殊人群不主动参保,或者不参保的可能,而且也给基层工作人员动员其参保带来一定难度,一旦这些新增的困难特殊人员患病后无法正常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会进一步增加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