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6日(周一)前通过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联系地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002室,邮编325000)
电子邮箱:wzsyyfwglc@163.com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5日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省、市属公立医院,部队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4号)文件精神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ICU单元治疗等8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调整完善内容详见附件1。删除1项急救单独开舱治疗(项目编码:31060700400)。
二、“临床诊疗类”中的“本类说明”第6条增加“单价在400元以下的热活检钳可全额计费”;第7条将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圈套器”修改为除外内容,将内镜下临床诊疗中使用“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第8条修改为“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每人次加收810元”。
三、“临床诊疗类”中的“(三)手术治疗说明”第3条将手术中所使用的“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
四、省、市属公立医院,部队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按照以上规定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项目价格。
五、上述调整完善后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以及部分相对应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按医保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