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现解除4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并公告如下:
一、解除咸宁市红康药店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解除时间:2025年7月7日
解除依据:根据《咸宁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度)第五十五条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十三)项,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十)款,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追溯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处置参考》等相关规定,咸宁市红康药店存在违规开展医药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二、解除咸宁百信大药房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解除时间:2025年7月7日
解除依据:根据《咸宁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度)第五十五条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十三)项,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十)款的相关规定,咸宁百信大药房存在违规开展医药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三、解除咸宁智鹿亿家康大药房定点服务协议
解除时间:2025年7月7日
解除依据:根据《咸宁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度)第五十五条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三)项,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十)款,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追溯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处置参考》等相关规定,咸宁智鹿亿家康大药房存在违规开展医药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四、解除高新温泉好百姓医药超市岔路口店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解除时间:2025年7月7日
解除依据:根据《咸宁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度)第五十五条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三)项,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十)款,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追溯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处置参考》等相关规定,高新温泉好百姓医药超市岔路口店存在违规开展医药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