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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4/15 15: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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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变化,进一步提升“早发现”能力,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2〕192号)及《转办通知》(汕府办转〔2022〕8-85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核酸及抗原检测,其费用构成为检测服务费和检测试剂费用。现将我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单

样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20元/人份,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28元;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6元;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5元份,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15元,详细见附件。

上述价格为全市最高指导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类别和等级,不区分普检快检,不区分混合检测比例,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新冠病毒核酸及抗原检测试剂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限分别为:发热门诊急诊患者6小时出结果;普通门诊住院患者及陪护等人群,原则上12个小时出结果;愿检尽检人群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

  三、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由每次9元(含注射器)调整为4.5元(含注射器)。

  四、群众单纯进行核酸、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群众自测抗原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用。

  五、各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监管职责,规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健康安全。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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