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3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了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集中采购中选价格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二、参保患者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时,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分担,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付。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由参保患者自愿选择。
三、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药品的最小制剂单位设定(见附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信息系统调试工作,确保医保正常结算。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6日起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