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 2号)文件的要求,优化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稳步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220元/人?年。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019年起,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180元/年,其他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120元/年。
三、本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缴费工作于2018年9月1日启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区(县)民政、残联和扶贫办应在2018年12月10日前提供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人员名单,由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实现应保尽保。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期间国家或省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