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特供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要求: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现就设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最高费用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将从2019年9月1日开始,分期、分批设定最高费用限额。药品最高费用限额按药品的片、粒、支等最小制剂单位设定,不高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
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未挂网的药品,参照挂网的同一质量层次药品挂网价设定最高费用限额。
三、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及特供药店均应按照药品最高费用限额规定执行,完善信息系统,确保设定药品最高费用限额工作有序推进。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特供药店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解释说明,尤其是药品定价高于最高费用限额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向患者说明情况,由患者自愿选择。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