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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8: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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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的要求,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50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下调至1.6万元。

三、调整报销比例,即:1.6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由60%提高至65%、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由75%提高至80%、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90%不变、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由90%提高至95%。

四、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尽快将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广大参保居民能及时知晓,同时做好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衔接和大病保险基金的划拨工作。

五、本通知第一项规定自2018年起执行,其余各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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