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医疗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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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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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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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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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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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曹甸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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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红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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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曹甸村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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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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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李甸居委会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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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绪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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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李甸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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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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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街道九里居委会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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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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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街道九里居委会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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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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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街道许庄村委会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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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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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街道许庄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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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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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撤销备案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湖滨新区卫生健康医保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