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医疗机构,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5号),现就规范完善我市眼科类、物理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疝甲乳类、呼吸系统类和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眼科类项目12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普通视力检查等428项相关眼科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规范整合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3。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深部热疗等101项相关物理治疗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4。
三、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治疗类项目1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5。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CT模拟机三维定位等99项医相关放射治疗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6。
四、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心血管系统类项目121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7。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常规心电图检查等368项相关心血管系统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8。
五、规范整合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疝甲乳类项目2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9。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乳管镜检查等151项相关疝甲乳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0。
六、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1。
(二)修订纤维镜支气管镜检查(针吸活检)等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项,具体详见附件12。
(三)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残气容积测定等260项相关呼吸系统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3。
七、规范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康复类项目17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4。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位置平衡试验等62项相关康复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5。
八、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眼科类、物理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疝甲乳类、呼吸系统类和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九、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督,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4月15 日之前已开始实施外照射治疗的患者,本次计划内的外照射治疗费用仍按原项目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以往有关价格项目及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