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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8/1 8: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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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关于启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代码(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6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调整部分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特殊药品均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仿制品和江西省医保谈判药品。因部分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根据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我省相关特殊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下调(见附表)。

二、附表中的“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医保结算价。全国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低于我省医保支付标准的,我局将适时对相关特药的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如患者在定点机构使用特药的结算价格低于现行我省支付标准的,按实际结算价格及我省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三、根据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有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妥昔单抗(注射液)、四川汇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培美曲塞(注射剂)、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来那度胺(胶囊)新增纳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见附表)。

四、根据国家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调整和医保药品目录凡例规定,西药“第943号,羟考酮(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增加1条药品结算代码:羟考酮,硬胶囊,药品代码: X-N02AA-Q033-E001。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支付标准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本地区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完善保障政策,改进服务措施。同时,要督促统筹地区内特药定点机构及时调整结算价格,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特药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

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支付标准调整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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