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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9/12 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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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区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项目及核定价格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区器官移植类项目规范整合为12个主项目,详见附件1;项目映射关系表详见附件2;废止“ 心脏移植术 ”等3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符合条件开展上述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遵照规范整合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符合条件开展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二、相关使用说明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解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物耗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具体的使用说明详见附件1。

    三、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的医保支付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的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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