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延长外感风痧颗粒等15个药品医保支付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及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所辖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维护。
二、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及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对参保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请市医保中心对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原三个月政策执行及延长支付期间费用做好统计,并于2023年4月10日前报市医保局医药科(邮箱nnsybjyyk@163.com)。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延长外感风痧颗粒等15个药品医保支付时间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联系人:黄春华;联系电话:0771-5575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