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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补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7 1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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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定点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98号)中“统一医保目录”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增补)》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7〕23号),将我省新农合现行目录未收录、城镇基本医保现行目录已收录的甲类的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增补进我省新农合相应目录。按照"适度从宽"的原则,现将省新农合现行目录未收录、城镇基本医保现行目录已收录的乙类的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增补进新农合相应目录中(以下简称《补充目录》)。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目录》中新增乙类药品1086个,其中549个西药、537个中成药,原目录已有药品新增剂型共44个,其中西药40个、中成药4个;新增乙类诊疗项目419项、卫生材料109种。

二、《补充目录》中新增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费用90%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补充目录》中对同一名称的项目,城镇基本医保现行药品目录已设置的“限定支付范围”,城镇基本医保现行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已设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备注”继续保留。

四、《补充目录》中对城镇基本医保现行医用耗材目录已设置的实行限价的项目和限价标准继续保留。

五、《补充目录》中的药品目录适用于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六、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院内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使用情况,按照要求将医院HIS系统中的新农合相应目录字典进行更新、对照并上传,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对照关系进行审核。从《补充目录》执行之日起,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就诊参合患者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对照关系生效。

七、《补充目录》电子版在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提供下载。

八、《补充目录》从2017年6月15日起执行。请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确保该项制度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补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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