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的临床用药需求,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配备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采购更加顺畅,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长效机制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用药保障,强化医保用药监管和费用审核,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医保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范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参保人员意见建议,将违规用药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信用管理体系。
二、做好谈判药品用药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谈判药品落地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相关医保待遇。各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108号文件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日医保发〔2020〕2号)要求,承担谈判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责任,根据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要将谈判药品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在需要谈判药物时,能够用的上、可报销。
三、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
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文件要求,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严查违规要求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自费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等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权益。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