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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按DRG正式付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7/21 9: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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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DRG付费改革省级试点工作,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医疗保险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29号)、《盐城市医疗保险DRG病组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盐医保发〔2021〕70号)、《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盐医保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将全市具有住院服务资质且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两批次纳入DRG正式付费(具体批次名单附后),其中第一批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2021年10月起正式付费;第二批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个别二级医院),2023年7月起正式付费。

对DRG正式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按地区分批次进行总额预算编制,DRG病案填报系统赋予专属标识“0”,并独立测算DRG病组等级差异系数。对纳入DRG正式付费定点医疗机构的精神类疾病住院病例、长期医疗康复住院病例纳入床日付费并分别赋予专属标识“100101、100102”参与DRG系统内病案填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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