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40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总体执行较为平稳,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但随着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为此,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代拟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文件从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2023年8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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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