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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关于调整2019年新余市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8/26 11: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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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县(区)卫健委、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健委《转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赣卫医函〔2019〕55号)要求,我委对新余市2019年第一批市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公布信息。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赣卫医[2017]105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第一批省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通知》(赣卫办医字[2019]10号)、《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卫健委2019年第一批省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通知》(余卫字[2019]109号)等文件要求,及时确定本辖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在2019年新余市第一批市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监控目录,详见附件)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微信公众号推送发布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监控目录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监控效果不佳、政策落实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及时诫勉谈话、适时督导检查、限期整改。各医疗机构要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全部纳入处方点评范畴,严格落实处方点评有关要求,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规范医师诊疗行为。

    三、强化内外监督。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落实处方点评的基础上,每月定期在医院0A系统和院务公开栏,对使用药量大、使用金额多、用药不适宜率排名前10%的科室和医生进行公示。我委也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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