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市城乡居民医疗合作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莆田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推行上下联动、双向转诊、急慢分治分工协作机制,确保联合病房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建立试点联合病房的新度镇和西天尾镇卫生院,联合病房在该卫生院产生的统筹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需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联合病房双向转诊登记,即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都要做联合病房登记。双向转诊住院患者结算时住院次数不增加,共用起付线)执行单列或按项目结算,统筹医保基金结算限额为200万元(当患者入院时,医疗机构结算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仍执行单列或按项目结算),超过结算限额的转为按平均定额结算。
二、联合病房患者有进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按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收付费标准;转下级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盈亏分配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商定,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首诊在一级医疗机构需要转上就医的,暂不进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
三、允许联合病房根据治疗情况使用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稽核过程中不予扣除相关费用。
四、有建立试点联合病房的其他公立乡镇卫生院,上级医疗机构转卫生院联合病房产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度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