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确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在全市执行,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次修订的日照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和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附件3),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三、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其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四、医疗机构要结合新增和修订内容对本单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理顺,做好医保目录对照,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4日,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