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管理,认真落实皖政办〔2011〕61号文的有关规定, 不得对乡镇卫生院下达收入任务指标;要将乡镇卫生院对新农合政策的落实情况、辖区内新农合病人住院率的上升幅度及收治辖区内新农合住院病人的比例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要制订措施,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滥用抗生素类、活血化瘀类及其它类型辅助治疗药的现象。
二、各县农合办要完善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功能,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监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用药,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市、县卫生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