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济宁市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将金乡县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护理机构和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金乡县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备案的各类护理机构及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已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机构无需再次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3年2月13日至2月28日。
三、申报地点
金乡县为民服务大厅(金珠路6号)二楼医保30号窗口,咨询电话:0537-8701096。
1.申请新增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2.申请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属地公共卫生管理医院统一报送;
3.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材料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上报;单体药店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4.申请新增定点长护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增协议综合定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或《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4);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本机构基本情况文字说明1份,内容包括机构规模、科室机构设置、信息系统、服务能力、诊疗特色、服务人群等。
(二)申请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
2.《药店从业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5);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本机构基本情况文字说明1份,内容包括机构规模、信息系统、服务能力、服务人群等;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三)申请新增协议定点长护机构提供的材料按《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6)要求办理。
五、评估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15日。
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的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