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鄂医保办〔2025〕16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宜医保发〔2023〕16号)以及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期间有关规定,宜昌市城区11家已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城区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变更,经核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条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