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广东省新公布、修订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调价工作,我局拟定了《潮州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调价方案》,方案经报市政府同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1.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我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以现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关于潮州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潮发改价〔2018〕385号),按5%级差(服务项目除诊查费、急诊留观费、体检费、救护车费、床位费、氧气吸入外)制订一级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此后,再视补偿水平情况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2.一般诊疗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由原9元/次调整为10元/次。
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8号)的规定,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且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站,将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结合我市实际,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次。
根据《关于修改<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潮人社〔2012〕177号)规定,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自付30%。此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公布广东省新纳入和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规定,我市三级公立医院定价不高于省参考价90%。结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成本调查情况,对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纳入和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定价。
1.医疗机构成本调查平均值高于省参考价90%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省参考价90%定价。
2.医疗机构成本调查平均值低于省参考价90%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成本调查结果且不低于省参考价50%定价。
3.定价项目为百分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省参考价百分比定价。
4.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别按5%拉开差价,即二级医疗机构在三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下调5%、一级医疗机构在二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下调5%。
三、制订《潮州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2021年版)》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文件精神,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纳入和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和《关于潮州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潮发改价〔2018〕385号)规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匹配《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项目价格,制订《潮州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2021年版)》(详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潮州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2021年版)》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潮州市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详见附件2)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须在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内选择编码及项目收费(详见附件3)。
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医保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
上述医疗机构开展医保部门公布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申请新增立项。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上述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打包收费,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对同一项目,可根据成本等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但应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自主制定价格。
五、配套措施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政策
为确保此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顺利实施,请各级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代码、医保标识的导入、更新和维护由省医保局及省经办机构负责。市医保局及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特需医疗服务、打包收费、六岁以下儿童加收的编码维护,结合省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辖区内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代码导入本机构收费系统;在患者缴费时将收费和结算信息同步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确保医疗收费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1.加强内部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各公立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及项目收费,杜绝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2.加强市场监测。各级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尤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到放管并重。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定调价实施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二)形成政策合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涉及医疗机构、医保、群众等多方利益,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提高认识,价格调整政策要与现代医院管理、医保支付制度、费用控制等相关改革协同推进,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取得良好效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重大意义,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准确向群众传递正面信息,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