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4号)规定,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论证,确定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对“互联网首诊”等5个项目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医保首付比例(见附件)。
二、“互联网首诊”项目区分医务人员职称等级,价格与线下“门诊诊查费”保持一致。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漯河市医疗保障局 漯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