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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9 14: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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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宜昌市执行省医保局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目录。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按现有医保门诊、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二、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75%的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纳入“单独支付”的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三、《宜昌市“双通道”药品目录》(2021年12月29日印发)中的原参照“双通道”政策给予单独支付的19种乙类药品(附件2),设置待遇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政策,过渡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做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原则上不得让住院患者外购药品使用。住院患者临床急需但短时间无法采购的谈判药,临床科室应当组织专家讨论,经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具处方外购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电子处方流转的对接,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后,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流转到“双通道”零售药店。整个处方流转过程,应由患者自主选择取药药店,严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指定院外药店购药。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其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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