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医保基金〔2022〕191号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3号)精神和《莆田统计年鉴-2022》公布的2021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现就我市2023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3476元,第五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8689元;年度救助限额为34755元。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