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实际,拟确认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门诊特殊治疗零售药店1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日。
如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反映。受理举报电话为:0451-87130303。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为便于调查,请举报人书面提供线索,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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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50036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