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0号)规定,现公布部分中医优势病种及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标准为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二、按病种收费的实施范围、医保支付政策等按照青价费〔2018〕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费用控制,落实价格公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