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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9/17 1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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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2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和目录外相关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 制定我市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经研究,确定南京市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见附件)执行江苏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 严格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规范相关药品的遴选、采购、开具、审核、调剂、点评等工作。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已有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对目前无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制定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用药指南、指导原则、技术规范培训,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内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和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及时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确保合理用药。

    三、 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

    对未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的药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临床合理选择诊疗药品、给药途径和用药剂量,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做好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

    四、 落实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超常预警制度和日常购用情况每季度分析通报制度。将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对尚未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管理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增长异常、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我委将对各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和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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