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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 13: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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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功能区城乡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功能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1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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