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有那些?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准入标准的,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3.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4.恶性肿瘤(镇痛治疗)
5.白血病(放化疗)
6.白血病(非放化疗)
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血友病轻型
11.血友病中型
12.血友病重型
13.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
14.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
15.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
16.帕金森病
17.癫痫(未成年人)
18.重症肌无力
19.高血压(合并症)
20.慢性心力衰竭
21.心房颤动
22.心肌梗死
23.脑卒中
2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5.支气管哮喘
26.克罗恩病
27.肝硬化失代偿期
28.溃疡性结肠炎
29.银屑病
30.类风湿性关节炎
31.系统性红斑狼疮
32.系统性硬化症
33.干燥综合征
34. 白塞氏病
35.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36.透析
37.慢性肾脏病
38.子宫内膜异位症
39.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0.术后抗栓治疗
41. 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二、需要提供材料有哪些?
申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本人病历(门诊病志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诊断书、化验单、病理报告单、影像片及诊断报告单等。
三、办理地点及电话?
本市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特殊病种定点门诊申报;办理省内长期居住备案的本市参保人员可选择安置地一家医保定点医院特殊病种定点门诊申报,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咨询电话47116027。
四、享受待遇及时间?
申报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经初审和复审达到准入标准的,从复审认定次月起,享受门诊特病医疗待遇。对于门诊特病病种以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门诊慢病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专家会诊,认定达到准入标准的,从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特病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均不设置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制定各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内分泌治疗、镇痛治疗)、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门诊特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80%;其他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病种执行全省各病种支付比例指导线。
(三)支付限额。我市门诊慢特病各病种的待遇时限和支付限额统一执行《全省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指导线(试行)》规定的标准。
五、具体办理流程:
六、是否收费?
免费。
七、是否可以代办?
可以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