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浙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浙医保发〔2022〕37 号)要求,现就贯彻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把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作为转变监管方式、深化柔性执法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处罚裁量适用,以包容审慎执法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二、严格适用条件及范围。对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参照适用;对清单范围外或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按规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整改成效。对轻微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促使当事人受到教育、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四、加强实施监督。要坚持边适用边总结,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注重形成经验做法,积极报送典型案例,同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整改问效,合力提升全市医保系统柔性执法工作质效。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