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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广东省佛山市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2/23 16: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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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效能,经本市医疗保险医药专家评审,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确定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门特药品目录》),涵盖帕金森氏综合征等29个病种,现公布于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fshrss.gov.cn),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西药和中成药),应当符合《门特药品目录》内对应病种药品范围的规定。参保人门特用药属于对应病种目录内的,按甲类药品100%,乙类药品职工90%、居民80%纳入核报范围;其门特用药不属于对应病种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核报范围。

二、对于职工医保“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5个病种,以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热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4个病种,暂不设置相应的门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其门特用药继续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三、门诊特定病种的支付比例、限额标准、管理办法和其他核报范围等,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并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和管理维护。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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