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改革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医保发〔2019〕85号)、《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8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箱chenjie@dz.shandong.cn提出意见。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