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拟定了《荆门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8月26日前提出意见。电子邮箱:jmybjdybz@163.com,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16号404办公室,电话:0724-6098296。
附件:《荆门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8日
附件:
荆门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为推进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扩面征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基金上解与拨付、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二)坚持维护公平。荆门市辖区范围内,统一基本制度政策,参保人同等享受相应的各项医保待遇,确保制度公平。
(三)坚持责任分担。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目标
2022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职工医保(包括生育保险,下同)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由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建立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 六统一 ” 的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四、重点任务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划入办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流动,医保参保缴费信息连续记载,医保待遇不变;执行统一的参保人员市内就诊程序、转市外就医登记备案和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价格等政策。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等;执行统一的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住院等医保待遇,规范包括政策范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基准待遇标准。市医保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状况,按程序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纳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全市按照 “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 的原则,统一编制基金预算,下达年度收入、支出计划。从 2022年 12月 31 日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当期基金收入由征缴部门全额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再划转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医保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再按计划统一拨给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年度末,全市统一按规定编制基金决算。
(四)统一经办管理。加强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费征缴、待遇支付、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档案和财务管理等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慢特病门诊按病种付费,适时启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统一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推进医保 “ 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一窗口办理 ”,促进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可及,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五)统一定点管理。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对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工作流程;执行统一的各类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文本和考核办法,明确权利责任义务,细化违约情形及相应处理措施。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六)统一信息系统。充分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为规范基本政策及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推进医保智能监控项目建设步伐。积极推进 “ 互联网+ 医保支付” 等新服务模式,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化、便利化建设。
三、保障措施
客观评价全市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结合落实国家、省和市医保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扩面征缴责任分工及激励约束、基金预决算编制、地方配套补助资金筹集拨付、基金缺口按比例分担等市级统筹运行机制,并将扩面征缴、配套补助、基金缺口分担等指标,纳入对市医保部门、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一)强化扩面征缴和基金预决算。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扩面和基金筹集工作,健全城乡居民医保费代征组织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分解落实任务指标。建立医保、税务、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加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范基金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1.扩面征缴任务。每年初,依据省下达的参保扩面、基金征缴任务,由市医保部门提出分解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发至县(市、区)。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层层分解至乡镇(街道)、村(社区),严格督办落实,年底考核兑现,压紧压实各级部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
2.基金市级统收。自2022年12月31日起,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入国库级次统一调整为市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将入国库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转至市财政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市,按规定划入市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按当年6月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标准配套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足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
3.基金市级统支。以全市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收入为依据,确定下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由市按5%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支出后,合理分解到市、县(市、区)。其中,风险储备金归入市级统筹基金结余,市级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决算收入20%时,暂停或降低风险储备金提取比例。
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将本级全年支出额度,按个人账户、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慢特病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异地就医、大病保险、意外伤害就医和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及类别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年度支出计划,联合当地财政上报市医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年度支出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下发各地执行。
市、县(市、区)将审核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分解到每个季度,并按季度向市医保部门、市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市医保部门对市、县(市、区)季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预留一定市级统筹综合目标考核保证金,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拨付至市、县(市、区)医保基金支出户,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年终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办法实施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总额预算,患者按规定在荆门市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无论是否本地参保人员,均由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的病种分值结算。具体结算流程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4.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市医保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县(市、区)执行。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年度末,按规定编制基金决算。市、县(市、区)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预警机制。
(二)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一个预算年度内,超额完成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相应提高当地下年度支出预算总额。未按时足额完成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相应核减当地下年度支出预算总额。
1.管理性缺口由本级承担。管理性缺口是指由于基金应收未收(含未完成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不到位)、基金监管不到位(参保人员住院率、转诊率、医疗行为、医疗费用控制等未能达到管理目标)等因素造成的基金预算缺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入小于预算收入部分,由本级政府补足,次年 6 月底前归集至市级财政专户,逾期未上解的由市财政从转移性支付中代扣;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支出部分,由本级政府负担。
2.政策性缺口由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政策性缺口是指由于政策调整、职工医保结构失衡、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预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小于基金支出的缺口。政策性缺口通过市级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解决;市级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按5:5的比例分担,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全市医保政策。其中,县市区分担具体额度,按其参保人数占全市参保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三)限期完成基金清理审计确认。2022年 11月底前,市审计部门组织对全市医保基金结余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完成医保基金结余及所涉债权债务等全面清理,经市医保部门确认后,市级统筹前的累计结余基金统一上解市财政专户,由市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当地基金收支缺口。
1.分类归集结余基金。各县(市、区)截止 2022 年12 月 31 日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于2023年 1 月20 日前全部归集到市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1 月31日前市级财政专户按 2023 年预算支出标准向县(市、区)下拨 1 个月备付金。各县(市、区)在金融机构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的基金, 到期1笔,连本带息上解1笔。
2.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市级统筹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县(市、区)政府妥善处理,不得将统筹前的债务和缺口带到新的市级统筹制度中,其中,市、县(市、区) 2022年 12 月底前的基金缺口,由市、县(市、区)政府足额补齐;对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欠缴的医保费,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清偿,属于国有企业且无力清偿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清偿。对上述问题,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应在 1-3 年内逐步解决,解决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市医保部门备案。
(四)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卫健等部门定期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存在问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运行风险处置预案。
四 、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李 涛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梁早阳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雷 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张万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艳萍 市医保局局长
王 俊 市财政局局长
黄成元 市税务局局长
蒋 难 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
郑小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董 明 市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黄艳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卫健委和市审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医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纳入库和划转;市卫健委负责做好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更好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三)抓好宣传引导。 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对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参保人员正确认识市级统筹,并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附件: 1.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2. 荆门市基木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
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工作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合理均衡基金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各项医保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并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三条 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全市为一个基金统筹区域,基金收支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医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工作责任的激励约束。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六条 基金征缴目标责任。
(一)加大参保扩面工作力度。推动实现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全覆盖,确保参保率稳定在 96% 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依法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医保费,切实提高实际缴费人数占应参保缴费人数的比例;加强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管理, 确保征缴计划按时完成。
(三)严格缴费基数核定。加强对缴费基数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实际缴费基数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七条 基金支出目标责任。
(一)按时足额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和医疗费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生育津贴支付等待遇。
(二)按时足额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结算。
(三)基金支出从严控制,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标准、增加待遇项目、违规支出基金。
第八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目标。
(一)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提升基金预算草案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防止预算收支偏离度过大。
(三)认真落实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按时上解应承担的缺口资金。
第九条 综合管理责任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医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市级统筹工作,统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打击欺诈骗保等重点工作。
(二)不断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人才、信息、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医保经办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构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 “ 四位一体 ” 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对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基金征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综合管理及附加事项等。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得分为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各项考核指标具体分值及得分标准,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基金征缴目标考核设置 “ 参保率占比 ”“在职职工缴费率占比 ”“ 职工实际缴费工资率占比 ”三 项指标。
(一)参保率占比包括职工参保率占比和城乡居民参保率占比:
职工参保率占比=县(市、区) 参保职工人数占当地就业人数的比例。
城乡居民参保率占比=县(市、区) 参保居民人数占当年下达征缴计划参保人数的比例。
(二)在职职工缴费率占比=县(市、区) 实际缴费人数占当地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职工实际缴费工资率占比=县(市、区) 实际缴费平均工资占当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十三条 基金支出目标考核设置 “ 费用增长率 ”“ 县(市、区)域内次均住院费用 ”“ 及时结算 ”“ 违规支出 ” 四项指标。
(一)费用增长率:县(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出同比去年增长的幅度。
(二)县(市、区)域内次均住院费用:县(市、区)当年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平均费用。
(三)及时结算:确保当地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及时结算;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合理费用及时结算。
(四)违规支出:违反国家、省及市医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擅自出台地方性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的;执行职工医保退休管理把关不严等造成基金损失的;其他造成基金违规支出的行为。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和基金缺口分担目标考核设置 “ 预算收入完成率 ”“ 预算支出执行率 ”“ 基金缺口上解率 ” 三项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县(市、区)实际收入÷当地预算收入×100% 。
(二)预算支出执行率= 县(市、区)实际支出÷当地预算支出×100% 。
(三)基金缺口上解率= 县(市、区)实际上解 ÷ 当地应承担基金缺口×100% 。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目标考核设置 “ 政策执行 ”“ 基金监管 ”“ 经办服务 ” 三项指标。主要考核县(市、区)政府在执行国家、省及市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以及与规范完善市级统筹制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等。其中,“ 政策执行 ” 重点考核以下几项指标:
(一)住院率=县(市、区)当年住院人次 ÷ 当年参保总人数 ×100% 。
(二)中选药品占比=中选药品采购量 ÷ (中选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 替代药品)采购量 ×100% 。
(三)中选耗材占比=中选耗材采购量 ÷ (中选耗材同品种非中选耗材)采购量 ×100% 。
第十六条 附加事项。
(一)凡发生被省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纪检监察等部门直接查办且属实的与医保有关案件的,视情况给予惩戒。对因履行医保工作职责不力等原因,被市委、市政府等通报,以及发生其他涉及医保方面违纪违法案件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
(二)对当地发生的医保基金违纪违法问题,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放纵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得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获得市级以上与医保工作有关的奖励、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加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绩效考核,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原则上按预算年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开展。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以医保业务工作类为主、综合管理 类为辅。各单项任务所占分值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绩效排名。
考核结果全市排名,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市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增收减支激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入超出预算部分和实际支出少于预算部分,按1 : 0.5的比例折算,计入下一年度基金收入总额或用于弥补管理性基金缺口。
( 三 )支出约束。
1.对违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违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市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对违规办理慢特病和门诊特殊药品等门诊医疗待遇的人员,违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市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对其他违法违规支出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损失由当地政府全额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承担,并酌情扣减市级统筹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2 月3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荆门市基木医疗保险基金
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金统收统支核拨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第三条 自2022年12月3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基金市级统收是指全市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基金市级统支是指全市各项基金支出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统一安排资金拨给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再转拨给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前全市各级累计结余基金,以及实施后发生的基金收入和结余,作为统收统支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基金收入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自2022年12月3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入国库级次统一调整为市级.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月将入国库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中央和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按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标准配套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县(市、区)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2023年1月20 日前全额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办理移交手续,其中在在金融机构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的基金, 到期1笔,连本带息上解1笔。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正常支付,全市基金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后,2023年1月30日前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预拨1个月支付额度的备付金(以当年预算支出数为基础核算)。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于转移收入资金到达当地财政专户后1个工作日内,将到账时间、到账金额、项目名称、转出地付款账户、接收地收款账户等信息,提供给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信息推送至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形成的利息收入,按季度归集,于结息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基金支出包括:医保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用款计划管理,按季度申请、按月拨付。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汇总、编制全市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医保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度第3个月15日前,完成下季度基金支付计划的制定,生成基金用款计划;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于20日前完成市本级及县(市、区)基金用款计划汇总,提交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审核。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对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基金用款计划审核后,在每月的月底前将下月的用款拨付至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于收到资金后1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四章 记账对账
第十五条 市级税务部门及时将全市分月份、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实收及入国库数据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并在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缴费收入统计报表。
每月3日前,市税务部门将缴费入国库数据,发送至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建立全市定期对账机制。市级税务部门与人行市中心支行国库、市级财政部门与人行市中心支行国库、市级财政部门与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按月对账。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部门间基金收支数据准确一致。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向市级财政专户上解结余基金时,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记账,各县(市、区)不再对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每月初,按照上月全市缴费入国库金额,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其他收入(滞纳金、补息)”科目。国库存款转入市级财政专户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第二十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转移收入到账信息及财政专户银行回单,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向市级上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资金、转移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支出户利息时,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户向市本级拨付医保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征收退费和转移收入退回款项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向各县(市、区)拨付医保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征收退费和转移收入退回款项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医保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时,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费征收,借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收入退回时,借记“转移收入”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基金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缴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以下情况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征收的医保费缴入市级国库;
(二)未按规定将市级国库资金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
(三)未按时推送转移收入到账信息;
(四)未按规定将结余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资金、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制定或汇总基金支付计划,影响支付资金申
请;
(六)未按时足额将各项基金支出拨付至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七)未按时足额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八)未按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
(九)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