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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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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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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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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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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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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分类。昆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特困人员(简称一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简称二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简称三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简称四类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救助群体开始享受医疗救助,退出救助群体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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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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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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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认定。四类人员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产生的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一是在云南省内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二是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达到云南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三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县(市)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云南省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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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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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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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类救助。在昆明市统筹区内参保的,可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待遇;在昆明市统筹区外参保的,依照申请在户籍地予以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救助待遇。稳定脱贫人口及纳入我市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昆明市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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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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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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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工作。各地要加大困难群众参保管理力度,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每月25日前与医保部门进行一次人员数据比对交换,特殊情况及时比对交换,实现人员数据及时共享,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全覆盖。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不受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制,做到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一人、标识一人、缴费一人、参保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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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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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对一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具有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众,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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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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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升多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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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制度梯次减负。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至二类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对一至四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类人员救助比例100%、二类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70%、三类人员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四类人员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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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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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事业协同发力。积极引导职工参加医疗互助,对医疗互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给予倾斜补助;将享受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对个人承担互助金有困难的由工会给予全额补助,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困难职工给予帮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着重解决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负担。大力发展“春城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医疗救助对象适当倾斜。积极引导慈善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大病救助项目公开募捐,有效发挥慈善力量补充救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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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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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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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强化市、县两级财政事权责任。鼓励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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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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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昆明市统筹区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急诊抢救和急危重症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特殊情况由市医保局审批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各救助项目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相互独立,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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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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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特殊门诊医疗救助。享受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至四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慢性病门诊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为2000元,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年救助总额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救助总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不在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病种范围,但年度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门诊费用累计超过户籍地县(市)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的,对发生的特殊门诊费用,参照特殊病门诊在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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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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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三类人员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救助。四类人员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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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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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罕见病(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以及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发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根据国家和省发布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为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明确的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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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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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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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以市乡村振兴局公布的各县(市)区年度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作为各县(市)区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统筹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监测,做到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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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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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倾斜救助。按照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户籍地县(市)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的,在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对超过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特殊情况由市医保局审批确定倾斜救助总额。个人倾斜救助合并累计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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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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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依申请医疗救助。在昆明市统筹区外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因门诊或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所参加的当地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个人申请、户籍地县(市)区医保局审核、市医保局审批的要求,参照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以及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实施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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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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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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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对象三重制度“一站式”结算、“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对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推送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医保部门要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标识,确保待遇精准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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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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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一至二类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层首诊转诊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昆明市统筹区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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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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