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部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后重新申报纳入医保定点,按程序开展了现场考察和评估,现将经评估符合条件拟重新纳入市本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的2家医药机构(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2023年5月5日至5月11日。
请广大参保人员、医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有异议,可及时向保定市医疗保障监控稽核中心反映。
电话:7590221 7590238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