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37号)转发你们,并制定了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2项放宽至省内其他公立医院开展项目的我市政府指导价,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跟踪监测评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情况。
二、相关医疗机构按照价格公示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医疗机构可依据临床实际适当下浮项目价格。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30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