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0号)文件精神,我市同步执行调整后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价格,下浮幅度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及质价相符原则,在参考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自主定价,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价格告知与公示程序。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价格信息系统的更新与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